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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理全国煤矿、非煤矿采矿证、探矿证申报

发布日期:2009-05-11 查看次数:

详细信息

有效期 长期
类 别 五金 - 五金工具
规格型号
产品数量
地区 云南 - 昆明
详细链接 //www.ynjyky.com

全程代理全国煤矿、非煤矿采矿证、探矿证申报                云南瑞美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矿业开发为主、兼营矿业咨询与代理的综合性公司,拥有地质、采矿、选矿等资深专业人才以及全国范围申办煤矿、非煤矿等各种矿权探矿证、采矿证的成功经验与人源优势,现在全国范围内接纳全程受理煤矿、有色金属、非有色金属矿山的采矿证、探矿证的申报办理。要求矿主或矿权人具有县一级的矿权申报资料信息,且申报资料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给本公司,我们将以极快的速度为您申报运作,不预收任何费用,成功后才收费。 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金源大道昆明世纪城咏春苑7栋4单元1K 电话:0871-8090831 13577685496 (李先生) 传真:0871-8090831 邮箱:dlkqxb@163.com 附一: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申报资料的,可委托我们代办) 新设探矿权纸质报送资料请按以下顺序准备打印装订: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 3 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 1 份); 3.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1 份); 4.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1 份); 5.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 1 份);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2 份); 8. 交通位置图( 1 份); 9. 电子报盘( 1 份); 10.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 1 份); 11. 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附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上报电子文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挡。 二、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 5 寸或 3 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 word 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三、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挡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一)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 \" 材料清单 .txt\" 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 \" 申报资料详细名称 + 文件格式 \" 命名。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规定申报材料为 word 文档格式的,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 word 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1. 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 .txt 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2. 凡《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所列需提交 word 文档以 .doc 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览)。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 jpeg 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 word 文档的最后面。 3. 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保存为 tiff (多页)、 jpeg (单页)格式。 4. 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等,采用 tiff (多页) jpeg (单页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 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 20odpi ,照片采用 1oodpi 。 2. 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幅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 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耍求 1. 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挡拮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 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 > 公共信息 > 信息服务 > 信息化 > 软件下载 > 探矿权、采矿权软件。 新设探矿权提交以下电子文档(制作格式和标准按照以上公告要求):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 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5. 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 勘查实施方案( word 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8. 交通位置图(扫描); 9.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附四:国土资源部新设探矿权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 , 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 .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 8 个会审司局会审。 2 .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 .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 .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 五 ) 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 六 ) 颁发勘查许可证 1 .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 .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 .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 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九)收费标准 1 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 100 元 2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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